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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0-12-30 16:37   网络

焦作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关于在全市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焦文[1998]7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作机制。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 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责权分明,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为成员。下设由纪委、党办、校办、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责 任 范 围

第五条 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分别对本校、本部门的觉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对本校、本部门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行政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纪委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九条 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委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十条 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组织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组织部、审计室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学校公务活动招待费向职工代表会报告,由校办、计财处、工支负责;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工作分别由党办、校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党办、校办,计财处、审计室监督;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二条线"由审计室负责,计财处配合;通讯工作及其费用管理由校办、党办负责。

(三) 纠正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由学生处负责。

(四) 纠正用人、用工上的行业不正之风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五) 纪委、组织部负责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认真查办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上级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将按职责、职能及时明确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纪委负责对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责 任 内 容

第十三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有关觉廉政建设的论述及有关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的部署和要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三)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支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分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的官僚主义。对违反政治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

(五)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六) 重视学校纪检工作,支持纪委依法履行职责。每学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八) 加强领导和监督,每年年底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校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九) 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校党委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责任。

(二) 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觉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觉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 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和落实。

(四) 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任人唯 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六) 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 坚持廉洁自律,带关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教育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八) 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批阅、督办,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 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十) 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在贯彻执行校党委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分工协助党委书记、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 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来信来访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涉及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和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 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检查考核如果,向党委、行政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参加分管部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赏、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 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六)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民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六条 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 开展觉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 系(部)务公开,收入及分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 对本 违法违纪案件,在纪委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委处 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工作。

(五) 经常教育师生员工一旦民生违法违纪问题,主动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 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认真准备,公上对昭检查,提高认识、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七) 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 每学期未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规意制度。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机关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觉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 组织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觉廉政法规,开展觉廉政教育,使赏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 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四) 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觉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八条 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和机关部、处室及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 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 组织本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四) 阅读反映有关廉洁问题的群众来信。发现廉洁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谈话、敲响警钟,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五) 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在遵守纪律方面管好自己,管好家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 任 考 核

第十九条 校党委、行政领导,组织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想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的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以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 学校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省教委纪检组和市纪委书面报告。

(二) 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和机关部、处、室及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敖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写出报告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督办工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四) 由于学校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写出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报省教委纪检组和市纪委。对校内各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所在部门淀负责

人要写出检查,并 检查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根据焦廉字(2000)3号文件精神,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的结果及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责任权限妥善保管,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由上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学校在职的处级干部档案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做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和机关部、处、室及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委责任。

(一) 对校党委,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觉廉政建设的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 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 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资产的。

(四) 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二十九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 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 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 对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 由于工作不力,本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和更生的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千万恶劣影响贩。

(四) 接到反映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和纠正、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考核、职称评定等项,弄虚作假的。

(六)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审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 对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校党委、行政及纪委或组织部按照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和机关、部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焦作大学委员会

焦作大学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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